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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权性质的再界说

2000-06-15 来源:光明日报 朱荐文 我有话说

股东法律地位是公司法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,其核心是股权。中外学界的股权性质探讨颇具分歧,《公司法新论》一书在分析评介了所有权说、债权说、法律地位说、社员权说之后,认为股权是投资人的终极所有权,是财产所有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,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权,即一种特殊的经营所有权。正是终极所有权与经营所有权二者的契合,才构成现代公司产权制度的统一体,也才能全面认识股权性质和股东的法律地位。其一,股权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。因为股权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权利形态,它源于所有权又归于所有权,其产生也基于两权分离的历史,这使它与作为独立形态的债权和知识产权并不相同。其二,公司享有独立的经营所有权。所谓“经营所有权”是指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内为从事经营活动,而对股东投资于公司形式的财产所享有的独立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它不同于“法人所有权”。股权作为终极所有权与经营所有权不是矛盾的,而是契合的,股权作为终极所有权,也不会与公司的法人地位相冲突。它更能明确公司产权关系,既确定了投资人的所有者地位,也确认了公司独立的经营所有权。如果认为投资人在获得股权的同时丧失所有权,就使得股权成为仅以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为依据而产出的权利,那么法律或章程就可任意伸缩张弛而变塑股权,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难免受到威胁,也不利于确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。因此,从终极所有权和经营所有权的分离和契合关系来阐明股权,才更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,也会对我国股份经济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和影响。

《公司法新论》杨震、王妍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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